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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因调解纠纷竟沦落成为被告
来源: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1903

滑稽!调解员因调解纠纷竟沦落成为被告

人物介绍:原告—倪某(男)   被告—张某(女)  第三人—丁某(调解员)

案由:不当得利

代理方向:第三人丁某

结果:第三人丁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简介:第三人丁某是一位调解员,2019年主持调解了被告张某与原告倪某的纠纷,被告张某与原告倪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原告倪某向被告张某支付现金60000元),原告倪某签字后,将现金交给第三人丁某,被告张某收到由第三人丁某转交的60000元后,当场写了收据,但被告张某和第三人丁某并没有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调解书、文书、收据由第三人丁某保管。

后原告倪某认为,被告张某收到原告倪某现金60000元后拒不签字并履行调解书义务,第三人丁某没有正确履行调解程序 ,双方应该承担归还原告倪某6000元现金的义务,将双方告上法庭。

第三人丁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人应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为未婚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数十载,为解决双方感情纠葛引发调解,进而导致本案诉讼。在此期间,原告倪某自愿给被告张某数万元,以解决这段关系,以上均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事情,与第三人无关,且至今原被告仍然在一起生活。

第三人丁某作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医院,被告张某最终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行为与第三人并没有任何关系。第三人无法预知被告张某收取款项后的行为,无法为其签字进行担保,也没有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原被告双方均系成年人,应该知晓支付款项后应该承担的风险,第三人无权干涉,也没有能力去干涉。

第三人丁某作为调解员经原告倪某申请介入调解,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倪某向被告张某支付现金后,被告当场也写了收据,并交付原告倪某,在被告张某拒绝签署调解书后,原告倪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数追回该笔款项。

综上原告倪某要求第三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因第三人丁某仅是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的中间人,其将原告倪某给付被告张某的60000元全部交付给被告张某,其本人也没有从中得利,故原告倪某要求第三人丁某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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